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光平与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休息和社会保证行政治理一审行政裁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付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