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依照本案裁决确定的期限实行终了。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4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彭家勇 审 判 员 陈光波 人民陪审员 黄子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