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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山县工商行政治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工商行政治理一审行政裁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本院以为,国办发(20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印发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则的通知》规则,流通畛域商质量量监视治理的职能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

本院以为,国办发(20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印发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则的通知》规则,流通畛域商质量量监视治理的职能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七十条规则,对以不合格产品混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处分由产质量量监视部门或许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则的职权范畴决议。农资肥料属于流通畛域商品,对其品质监视属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职责;对流通畛域商质量量违法行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具备行政处分的职权。被告马山县工商行政治理局具备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则:“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务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央求人抉择,可能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央求行政复议,也可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央求行政复议。”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是被告马山县工商行政治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备本案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原告销售的肥料经职能部门农业部肥料品质监视测验测试核心(南宁)测验,确定为不合格产品,原告销售了不合格肥料产品,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混充合格产品。”的规则。原告销售同一批次的不合格肥料数量、货值和价钱,有原告的出库单、廖晓芳讯问笔萍、南华马山糖厂2013年度多美施肥料赊销明细表为证,数量分明,销售货值和销售所得明白。被告马山县工商行政治理局行政处分认定的违法理想分明、证据确凿充分。被告马山县工商行政治理局根据职能部门测验的结果对原告停止立案解决,听取了原告的陈述问难,给予了原告听证权益,行政顺序完备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监视抽查的产品有重大品质效果的,按照本法第五章的无关规则处分。”原告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属于有重大品质效果产品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则:“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混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消费、销售,没收违法消费、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消费、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重大的,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原告的违法销售行为,应当遭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被告马山县工商行政治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则,没收原告违法所得和按销售货值1.5倍罚款,实用法律法规准确,处分幅度没有显失公正。被告马山县工商行政治理局马工商检处字(2015)11号行政处分决议认定理想分明,顺序非法,实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作出(南)工商复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议维持马工商检处字(2015)11号行政处分,法学,复议顺序非法,复议实用法律法规准确。肥料厂家的测验合格报告不能作为争议产品的标准依据。肥料抽样时原告方在场,抽样送检样品原告确认,原告诉称抽检肥料存在切实性效果及抽检顺序不非法,没有理想依据。反常保留条件下,商品在保质期内的品质均应当合乎合格产品的品质标准要求,原告诉称化肥销出时间且其属易挥发品会影响品质招致抽检结果会有偏向、不准确,理由不成立。被抽检肥料不合格,代表了被抽检的同一批次肥料不合格,原告销售不合格肥料的批次、数量、货值和价钱,证据确凿,诉称认定其违法所得数量和价值存在舛误,没有理想和法律依据。揭发赞扬人的动机效果与商品能否合格能否应受四处分没有间接关联。原告诉称马工商检处字(2015)11号行政处分决议实用法律舛误,没有理想和法律依据。原告诉讼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采纳原告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马山县工商行政治理局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马工商检处字(2015)11号《行政处分决议书》和撤销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治理局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南)工商复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议书》的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覃军明

代理审讯员  蓝 珊

人民陪审员  覃家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春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