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法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万玉贵、陆彩波应独特向原告韦绍美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被告万玉林、黄庆凤应独特向原告韦绍美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被告卜大文、万秀莲应独特向原告韦绍美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六被告同时还应独特向原告韦绍美偿付逾期付款守约金48万元; 二、采纳原告韦绍美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2.6万元,由被告万玉贵、陆彩波、万玉林、黄庆凤、卜大文、万秀连独特累赘。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提前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能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米阳东 审 判 员 韦 珍 人民陪审员 李彧信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