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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绍美与万玉贵、陆彩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法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法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万玉贵、陆彩波应独特向原告韦绍美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被告万玉林、黄庆凤应独特向原告韦绍美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被告卜大文、万秀莲应独特向原告韦绍美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六被告同时还应独特向原告韦绍美偿付逾期付款守约金48万元;

二、采纳原告韦绍美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2.6万元,由被告万玉贵、陆彩波、万玉林、黄庆凤、卜大文、万秀连独特累赘。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提前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能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米阳东

审 判 员  韦 珍

人民陪审员  李彧信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