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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与被执行人于朝峰、姜淑燕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35号 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 被执行人:于朝峰、姜淑燕 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央求,要求强迫执行武城县卫生和计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35号

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

执行人:于朝峰、淑燕

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央求,要求强迫执行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关于朝峰、淑燕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454、455号行政征收决议。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454、455号行政征收决议书的非法性停止了审查。

本院以为,法学,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号行政征收决议书合乎我国法律规则的强迫执行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三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对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454、455号行政征收决议书准予强迫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卜庆勇

审 判 员  吕 莹

人民陪审员  唐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