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冯月娟与李祖财、黄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关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问题。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祖财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黄欢及其他相关人员无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保平

关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问题。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祖财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黄欢及其他相关人员无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保平南支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虽原告冯月娟与被告人保平南支公司不存在侵权及保险合同关系,但被告人保平南支公司愿意在本案中依据与被告广西恒大公司签订的承运人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原告的损失86397.46元,各项损失未超出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责任限额,应由被告人保平南支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他被告在本案中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赔偿86397.46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冯月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424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