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CG9665挂车登记在被告豪华汽运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高安华安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100万且不计免赔,挂车三者险5万元且不计免赔。原告系城镇户口,事变发作前从事电工行业,住院时期由其侄子停止护理,无固定任务。 本院以为:原、被告对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变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交通事变认定书予以确认,被告胡生林承担本次事变的全副责任,原告不担任任。该闹事车辆在被告高安华安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100万、挂车险5万且不计免赔,虽然发作事变的是挂车,但挂车自身能干源安装,两者衔接利用的时分是一体的,因此,主车与挂车承担连带抵偿责任。故被告高安华安财保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畴内承担理赔责任,无余部分依照被告胡生林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挂车险范畴内承担理赔责任,残余部分依照被告胡生林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商业第三者险范畴内承担理赔责任。被告高安华安财保辩称在商业险内停止抵偿需测验两证能否有效,经查,被告胡生林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均处在有效期内,被告高安华安财保依法应予以理赔。 原告此次交通事变发生的损失有:(一)医疗费发票91500.07元,另外原告出具证实书一份证明其住院时期奉新县人民医院约请南昌大学一附院主任停止专家会诊花费2000元,合计花费医疗费93500.07元,均由被告胡生林、豪华汽运公司支付;(二)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报告为6000.00元;(三)营养费2200.00元(110天×20元/天);(四)住院伙食贴补费3000.00元(60天×50元/天);(五)误工费,原告为城镇户口,未提供误工工资,本院参照2014年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299.00元计算,误工时期按鉴定报告的210天计算,故原告的误工费为38056.67元(47299元/年(12月(21.75天×210元/天);(六)护理费,因原告的护理人员无固定任务,参照江西省护理行业标准42746.00元,护理费为42746.00元(42746元/年×1年),对此被告高安华安财保无异议,因原告未满60周岁,且原告鉴定需求部分护理依赖,故后期护理费应按50%计算20年,故护理费为470206.00元(42746元/年×1年+42746元/年×20年×50%);(七)残疾抵偿金,原告为城镇户口,本次事变造成八级伤残,故原告的残疾抵偿金为145854.00元(24309元/年×20年×30%);(八)鉴定费4160.90元;(九)交通费,思考到原告受伤后在宜春做肉体病鉴定、在南昌大学第一隶属医院做反省、鉴定时发生了必要的交通费,故按奉新至宜春租车费按600.00元计算、奉新至南昌租车费300.00元计算,酌定交通费为900.00元,对原告提交的餐费票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用;(十)车辆损失费,因该事变形成原告电动车受损,原告提交了电动车损失的非法票据,故车辆损失费为1415.00元;(十一)肉体侵害抚慰金,因原告造成八级伤残及智力侵害,该事变给原告形成了身材上、肉体上的损伤和痛苦,故肉体侵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50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780292.64元。其中,被告高安华安财保在交强险范畴内应承担11万元(伤残抵偿项下11万元),超出部分在挂车责任险范畴内抵偿5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畴内抵偿606131.74元,合计抵偿原告766131.74元。鉴定费4160.90元由被告胡生林、豪华汽运公司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变强迫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宋名林人民币七十六万六千一百三十一元七角四分(原告宋名林在获得赔款当日返还给豪华汽运公司九万三千三百三十九元一角七分); 上述款项,如未按本裁决确活期限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法学,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零七百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五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胡生林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零七百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244010400008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逾期未缴纳,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员 刘 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