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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名林与胡生林、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华汽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奉民一初字第166号 原告:宋名林,男,1957年4月29日出世,工人,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 法定代理人:严德霞,女,1961年7月10日出世,无业,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奉民一初字第166号

原告:宋名林,男,1957年4月29日出世,工人,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

法定代理人:严德霞,女,1961年7月10日出世,无业,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许建虹,奉新县法律声援核心法律任务者。执业证号:13609201210260523,代理权限:顺便授权。

被告:胡生林,男,1982年8月24日出世,驾驶员,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胡业林,男,1979年12月4日出世,驾驶员,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系被告的哥哥,代理权限:顺便授权。

被告:江西瑞州汽运个人豪华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组织机构代码:58920423-2。

法定代表人:陈豪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永平,男,1970年11月4日出世,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祥,代理权限:顺便授权。

被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8413830-6。

担任人:孙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欢,女,1989年3月29日出世,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顺便授权)。

原告宋名林(下称原告)与被告胡生林、江西瑞州汽运个人豪华汽运有限公司(下称豪华汽运公司)、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下称高安华安财保)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20日,被告高安华安财保提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停止从新鉴定的央求。2015年8月11日,经本院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核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作出了司法鉴定。本案依法由审讯员刘兴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建虹、被告胡生林的委托代理人胡业林、豪华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永平、被告高安华安财保的委托代理人易欢均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胡生林驾驶豪华汽运公司的赣CG9665挂车在奉新县冯田开发区恒昌公司路段,与同向反常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刮,形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变。该事变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生林负全责,原告不担任任。事变发作后,原告被立即送往奉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经鉴定,原告因本次事变形成智力侵害,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因原告无民事诉讼行为才干,需求法定代理人代理。因闹事车辆在被告高安华安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原、被告对抵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申请法院判令被告抵偿原告各项损失614224.20元【医疗费91500.07元、后续治疗费6000.00元、营养费3300.00元、住院伙食贴补费3000.00元、误工费38056.70元、护理费384714.00元(含后期护理费341968元)、伤残抵偿金155577.60元、鉴定费4160.90元、肉体抚慰金15000.00元、交通食宿费3000.00元、电动车损失1415.00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医疗费91500.07元,被告仍应支付614224.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卦诉讼金额为688992.60元【因从新鉴定护理依赖变卦为部分护理依赖、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故护理费变卦为470206.00元(含后期护理费427460.00元)、伤残抵偿金变卦为145854.00元,故被告尚需抵偿原告688992.60元】。

被告胡生林辩称:一、问难人所驾驶的赣CG9665挂车在华安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100万,且不计免赔。原告宋名林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抵偿责任;二、原告的损失名目和金额应依法确定。1、后续治疗费过高;2、残疾抵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贴补费依法予以计算;3、误工费计算过高,原告未能提供非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自己的误工损失,因此误工损失不能以省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且应除以365天,而不是原告所罗列的计算模式;4、护理费过高,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护理时间为360天,护理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因此护理费用为42160.44元(42746元/年(365天×360天),原告主张11年的护理时间不合乎法律规则;5、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6、肉体抚慰金过高,应3000元一个等级为宜;7、交通费过高,应以证明票据为凭。应以原告住院时间为准,酌情认定10元/天较为适合,法制,原告提交的酒楼发票与本案有关,不能证明是交通费发生的费用;8、电动车损失过高;9、本案诉讼费由法院根据诉讼标的决议当事人各自傲担的费用。三、被告胡生林与被告豪华汽运公司为本次交通事变垫付了88400.00元(不蕴含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申请法院裁决保险公司在抵偿限额内间接前往给被告豪华汽运公司。

被告豪华汽运公司辩称:赞同被告胡生林的意见,我公司已在被告高安华安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5万且不计免赔)。我公司总共垫付了90400.00元。

被告高安华安财保辩称:一、闹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挂车三者险5万元,且不计免赔;二、医疗费我公司已预付10000.00元,其他抵偿限额需核实被保险人的两证能否有效,在责任限额内抵偿经济损失;三、原告诉请部分过高或许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胡生林驾驶赣CG9665挂车从大城往奉新县城方向行驶,约17时25分许,当行驶至冯田开发区恒昌路段超车回原位时,赣CG9665挂车右后侧与同向反常行驶由原告驾驶电动车右后侧相刮,形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变。该事变经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奉公交认(2014)1127A号事变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变全副责任,原告不担任任。事变发作后原告立即送往奉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入院诊断:1、重大闭合性颅脑挫伤(1)双侧额颞叶脑伤害;(2)蛛网膜下腔出血;(3)颅骨骨折;(4)左侧眶壁骨折;2、颜面部皮肤挫裂伤。入院医嘱载明:留意劳动,加强营养及锻炼;全休三个月。原告花费医疗费91500.07元,住院时期奉新县人民医院约请南昌大学一附院主任停止专家会诊花费2000元,该笔费用均由被告胡生林、豪华汽运公司经过交警大队支付。此外,被告胡生林、豪华汽运公司另行支付了4000.00元、被告高安华安财保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2015年5月27日,原告经宜春赣西肉体病学司法鉴定所法医肉体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患有1、脑挫裂伤所致轻度器质性智能侵害;2、脑外伤所致人格扭转。2015年6月18日,经江西奉新民心司法鉴定核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本次挫伤形成轻度智力侵害可评定为伤残八级;脑挫裂伤评定为伤残十级,本次挫伤心思治疗费为6000.00元;误工期为210日,护理费360日,营养期110日,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花费鉴定费4160.90元。2015年7月20日,被告高安华安财保提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停止从新鉴定的央求。2015年8月11日,经本院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核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作出了司法鉴定,评定为伤残八级、需部分护理依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