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长沙吉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湖南瑞克液压油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402号 央求执行人长沙吉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文华。 被执行人储子中。 被执行人湖南瑞克液压油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益阳瑞克液压件制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琢智。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长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402号

央求执行长沙吉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执行人李文华。

被执行人储子中。

被执行人湖南瑞克液压油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益阳瑞克液压件制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琢智。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长沙吉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华、储子中、湖南瑞克液压油缸有限公司、益阳瑞克液压件制作有限公司、刘琢智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华、储子中、湖南瑞克液压油缸有限公司、益阳瑞克液压件制作有限公司、刘琢智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长沙吉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541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