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742号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浏阳市正牌纸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银天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央求执行人浏阳市正牌纸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银天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定,且协定中的第一笔款项,被执行人已经实行终了。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4914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