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民三初字第148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乔俊岭,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言波,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鹏,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淄博乐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先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淄博乐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石油分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燕萍 代理审判员 冯慧芳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富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