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76号 央求执行人于建国。 央求执行人谭仁新。 央求执行人于新星。 被执行人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港居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于建国、谭仁新、于新星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港居民小组损害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力纠纷一案中,法学,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港居民小组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于建国、谭仁新、于新星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浏未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