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234号 央求执行人曲修伏。 法定代表人黄蔚德,董事长 曲修伏与湖南庆泰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法学,依据2015年4月23日生效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裁决书,本院已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进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庆泰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已支付5万元案款,余款达成分期付款协定,经与央求人沟通,其赞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