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393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峰。 被执行人唐文昭。 被执行人谭建红。 被执行人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峰与被执行人唐文昭、谭建红、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文昭、谭建红、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峰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执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