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红法执字第1601号 央求执行人:李某某,女,1938年5月19日出世,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黄某甲,男,1958年6月18日出世,法学,汉族,公安局干警。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1961年11月28日出世,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黄某丙(曾用名黄永坤),男,1964年3月19日出世,汉族,集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黄某丁,女,1967年9月17日出世,法学,汉族,老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5)红民初字第784号民事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实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将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某胡同2号楼某室的屋宇过户到央求执行人李某某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于贵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