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吴某甲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云法民初字第02917号 原告吴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兴云,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普通代理。 被告童某某,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童某某离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云法民初字第02917号

原告吴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兴云,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普通代理。

被告童某某,女,法制,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汪军独任审讯,实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9月11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兴云、被告童某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生养一子吴某乙,现随原告生存。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常发作纠纷。2012年10月,被告在原告家泡酒酒坛内投放鼠药欲毒死原告,原告父亲饮用该酒后死亡,被告被云阳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捉拿归案。被告的行为重大损伤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起诉申请: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0元哺养费至小孩独立生存止。

被告童某某问难称,1、对原告陈述的结婚、生养小孩、双方发作纠纷等理想无异议,2、被告如今一无一切,原告应当给被告支付5万元,被告才赞同离婚,3、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赞同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26日操持结婚登记,2009年4月28日生养一子吴某乙,现随原告母亲生存。2013年10月6日因家庭琐事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在原告父亲饮用的酒中投毒,原告父亲饮用后中毒,经治疗无效于2013年11月8日死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童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益三年,法学,现被告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述理想除有原、被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信息、结婚证、鉴定意见通知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裁决书在卷佐证。上述证据主观切实,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实的理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非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维护,夫妻感情确已分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时期被告因家庭矛盾投毒杀害原告父亲,招致原、被告不宜再在一同生存,夫妻感情确已分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申请,本院予以反对。原、被告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益和工作。婚生子吴越不时随原告母亲生存,被告亦赞同小孩由原告抚养,并每月支付300.00元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存止,因此,对原告要求小孩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0元小孩抚养费至其独立生存止的诉讼申请,本院予以反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童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吴某乙由原告吴某甲抚养,被告童某某从2015年10月末尾每月支付300.00元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存止。被告童某某服刑时期的小孩抚养费在刑满监禁后一个月内支付,之后的抚养费按月支付。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吴某甲累赘。

本裁决以本院出具的生效证实书作为发作法律效能的依据。

在本裁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裁决发作法律效能,当事人应自觉实行裁决的全副工作。一方不实行的,自本裁决内容生效后,权益人可能向人民法院央求强迫执行。央求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时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讯员  汪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