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民一初字第837号 原告:马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富顾全央求,要求冻结张某名下在衡水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50000元。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足,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某名下银行贷款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法学,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议一次。复议时期不中止裁定的执行。 审讯员 孟祥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