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44号 原告乔刚,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李凤云,女,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刚诉被告李凤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刚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乔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