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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花、郑仁方、郑新立、郑昕君与张学资、丰宁金龙黄金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核心支公司、邱桂国、(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本院以为,被告张学资、邱桂国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载上路行驶,与受害人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活路线交通事变,形成受害人郑某某死亡的侵害后果,各方当事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的相干规则

本院以为,被告张学资、邱桂国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载上路行驶,与受害人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活路线交通事变,形成受害人郑某某死亡的侵害后果,各方当事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的相干规则及交通事变认定书的认定论断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被告太保财险承德支公司承保了冀HP9477号轻型个别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原告主张的非法经济损失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抵偿,无余部分由被告张学资予以抵偿。被告人寿财险锡林郭勒支公司承保了蒙H27381(蒙H975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为此对原告主张的非法经济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抵偿,限额之外部分由车辆一切人即被告邱桂国承担抵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学资驾驶的冀HP9477号闹事车辆不属金龙公司一切,被告张学资亦不属金龙公司职员,因此被告金龙公司不承担本案抵偿责任。

在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中,对于被扶养人生存费只管被告不予认可,但被扶养人刘振花与受害人郑某某系夫妻关系,郑某某生前系老师,刘振花是靠其工资收入供养生存,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存费应予反对,但原告刘振花系乡村户口,应按乡村居民人均年生存生产支出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肉体侵害抚慰金,因受害人郑某某在此次交通事变中负主要责任,对此依法不予反对。原告对交强险以外的经济损失按40%比例主张抵偿,因本案属机动车之间发作的交通事变,对此应按30%比例予以反对。原告主张的其余经济损失合乎法律规则,依法应予反对。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核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抵偿原告主张的受害人死亡抵偿金(24141.00元×17年)410397.00元中的11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辨别公司锡林郭勒核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抵偿原告主张的受害人死亡抵偿金11000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核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抵偿原告主张的受害人死亡抵偿金(410397.00元-220000.00元)190397.00元,丧葬费(46239.00元×)23119.00元,被扶养人刘振花生存费(8248.00元×17年÷4)35054.00元,解决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00元,住宿费4200.00元,计253770.00元的15%即38065.50元。

四、被告邱桂国抵偿原告主张的受害人死亡抵偿金(410397.00元-220000.00元)190397.00元,丧葬费23119.00元,被扶养人生存费35054.00元,解决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00元,住宿费4200.00元,计253770.00元的15%即38065.50元,扣除垫付款12500.00元,再给付25565.50元。

以下款项限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五、被告张学资不承担抵偿责任。

六、被告丰宁金龙黄金工业有限公司不承担抵偿责任。

七、采纳原告其它诉讼申请。

如未按裁决规则期限实行金钱给付工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00元,财富顾全费1500.00元,计9400.00元,由原告方承担2160.00元,由被告张学资承担3620.00元,由被告邱桂国承担3620.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许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李 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哲宇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损害公民身材形成损伤的,应当抵偿医疗费、因误工放大的收入、残废者生存贴补费等费用;形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存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空中、低压、易燃、易爆、剧毒、喷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形成他人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假设可以证实侵害是由受害人故意形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模式承担抵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变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依照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变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然而,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犯路线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变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形成的侵害,可能按照法律的规则或许合同的商定,间接向该第三者抵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形成侵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抵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人应当间接向该第三者抵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申请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抵偿部分间接向保险人申请抵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形成侵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抵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抵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抵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抵偿工作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抵偿本条第一款规则的相干费用外,还应当抵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存费、死亡补救费以及受害人亲属操持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余正当费用。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存费根据扶养人丢失休息才干程度,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产性支出和乡村居民人均年生存生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休息才干又无其余生存起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添加一岁放大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