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444号 央求执行人唐良。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唐良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官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屋宇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官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征求央求人赞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法学,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