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1186号 法定代表人陶孝文。 法定代表人李忠根。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树立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央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迫达成执行和解协定,且被执行人已按协定部分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制,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