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065号 央求执行人程树和,男。 法定代表人刘声向,董事长。 央求执行人程树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桥树立个人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浏民初字第04937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法学,但被执行人未予实行。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桥树立个人有限公司银行贷款人民币1303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