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谭锦太,男,1957年12月8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原告黎霞,女,1973年8月9日出世,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原告的独特委托代理人陈均庆,广东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海章,男,1992年8月13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杜汉章,男,28岁,住广东省罗定市。 原告谭锦太、黎霞诉被告杜海章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谭锦太及原告的独特委托代理人陈均庆,被告杜海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汉章均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法学,2015年4月6日零时许,被告杜海章驾驶无号牌个别二轮摩托车由罗定市罗城街道往连州镇古杭村方向行驶,行至罗定市X479线170KM连州镇湾塘路段时,与两原告儿子谭伟明驾驶的粤WGH919号二轮摩托车发作碰撞,形成两车受损、谭伟明当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变。罗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谭伟明负事变的主要责任、杜海章负事变的次要责任。事变形成原告的损失:1、死亡抵偿金233386元(11669.30元/年×20年),2、丧葬费30000元,3、肉体侵害抚慰金30000元,4、车辆损失1215元,5、交通费500元。上述合共295101元。因为被告杜海章的摩托车没有按规则购置交强险,故此依法先由被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抵偿限额内抵偿110000元,在财富抵偿限额内抵偿1215元,即共抵偿111215元,无余部分按责任比例抵偿,由被告抵偿55165.80元(295101元-111215元×30%),两项算计166380.80元(111215+55165.80),扣减已支付的20000元外,被告杜海章还应抵偿146380.80元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谭锦太身份证、原告黎霞的身份证实、户口薄复印件、交通事变家庭情况考查表、连州镇云良村委证实,证实原告的主体身份情况及受害人与原告之间的关系。2、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证实本案事变的发作以及事变的责任认定情况。3、火化证,证实受害人谭伟明因本次交通事变死亡的情况。4、车物损失价钱鉴定论断书、明细表、价钱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证实该事变形成的车辆损失情况。 被告杜海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 被告辩称,根据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谭伟明驾驶的粤WGH919号摩托车是谭锦太一切的,而谭伟明是无证且是醉酒后驾驶车辆,同时该车辆没有年审也没有购置交强险,原告谭锦太和谭伟明违犯了相干的规则,在本案中均存在过失。但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却认定由杜海章负事变的次要责任这是没有理想和法律依据的,请法院对该事变的责任从新作出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抵偿是没有理想和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予以全副采纳,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就其抗辩没有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零时许,被告杜海章驾驶其本人一切的无号牌个别二轮摩托车,由罗定市罗城街道往连州镇古杭村委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罗定市X479线170KM连州镇湾塘路口路段时,与谭伟明驾驶谭锦太一切的粤WGH919号个别二轮摩托车发作碰撞,形成两车受损、被告杜海章受伤及谭伟明当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变。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罗公交认字(2015)第B00046(号《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谭伟明承担事变的主要责任,被告杜海章承担事变的次要责任。原告因向被告追偿事变抵偿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根据罗定市连州镇云良村民委员会的证实证明谭伟明出世于1995年8月23日,谭伟明是原告谭锦太与黎霞同居生养的次子,事变前未婚。 再查明,法学,被告杜海章一切的无号牌个别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事变发作后,被告杜海章已支付了20000元给原告。 本院以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的顺序非法、理想分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该事变的责任有异议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颠覆,被告抗辩的理据无余,本院不予采用。因本案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作的事变,根据事变的责任,本院酌定由原告自傲事变损失的70%责任,由被告杜海章承担事变损失的30%责任。鉴于被告杜海章的无号牌个别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有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侵害,当事人申请投保工作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反对”,被告杜海章作为投保工作人,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应由其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抵偿限额110000元、财富损失抵偿限额2000元)范畴内停止赔付,无余部分,依照该事变的责任承担事变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及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侵害抵偿计算标准》的规则,根据原告的申请,原告应获得的抵偿有: 1、死亡抵偿金233386元(11669.30元/年×20年),依照相干规则及乡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反对。 2、丧葬费29672.50元,参照相干规则按受诉法院所在地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肉体侵害抚慰金10000元。综合各自的过失责任、侵害后果、外地生存水平、实践实行才干等要素,本院酌情反对。 4、财富损失1215元,根据具备鉴定资质机构作出的评价论断予以反对。 5、交通费500元,只管原告未能提供发票证实,但属解决事变、解决丧葬事宜等实践需求,本院酌情反对。 上述5项算计共274773.50元。应先由被告在交强险抵偿限额内抵偿111215元(死亡伤残抵偿限额110000元、财富损失1215元),无余部分的49067.55元(274773.50元-111215元×30%)由被告依照事变责任承担,两项算计160282.55元(111215元+49067.55元),扣减已支付的20000元,被告还应抵偿140282.55元给原告。对原告的诉请及被告抗辩理据充分的,本院予以反对,对原告的诉请及被告抗辩理据无余的,本院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效果的规则》第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限被告杜海章于本裁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七日内抵偿140282.55元给原告谭锦太、黎霞。 采纳原告谭锦太、黎霞的其余诉讼申请。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锦太、黎霞承担135元,由被告杜海章承担3093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长 孔凡森 审讯员 刘新可 审讯员 刘 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