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98号 原告杜海章,男,1992年8月13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杜汉章,男,28岁,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谭锦太,男,1957年12月8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黎霞,女,1973年8月9日出世,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的独特委托代理人陈均庆,广东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海章诉被告谭锦太、黎霞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由审讯员孔凡森独任审讯,并根据当事人的央求提早于2015年7月15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杜海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汉章,被告谭锦太及被告的独特委托代理人陈均庆均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6日零时许,原告杜海章驾驶无号牌个别二轮摩托车由罗定市罗城街道往连州镇古杭村方向行驶,行至罗定市X479线170KM连州镇湾塘路段时,与驾驶人谭伟明驾驶的粤WGH919号二轮摩托车发作碰撞,形成两车受损、谭伟明当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变。经罗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谭伟明负事变的主要责任,原告杜海章负事变的次要责任。谭伟明驾驶的粤WGH919号摩托车是被告谭锦太一切的,该车辆没有年审也没有购置交强险。事变发作时是谭锦太将摩托车交给并没有驾驶资历且是醉酒后的谭伟明驾驶。事变发作后,原告被送罗定市人民医院治疗3天,用去医疗费5330.92元,时期由1人护理,经诊断为右足第4跖骨骨折等多处受伤,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5330.92元,2、住院伙食贴补费300元(100元×3天),法学,3、营养费2000元,4、护理费202.44元(67.48元×3天),5、误工费6275.64(67.48元×93天),6、交通费1000元。上述合共15109元。因为被告谭锦太的摩托车没有按规则购置任何保险,因此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为保护原告的非法权力现起诉,申请裁决:1、由两被告连带抵偿1510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实原告主体资历、护理人员身份情况。2、责任认定书,证实发作交通事变、谭伟明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理想。3、疾病诊断证实书、入院记载,证实原告受伤以及住院治疗的理想。4、医疗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清单,证实原告支付医疗费以及用药明细的理想。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对身份证、责任认定书、医疗费收据、明细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疾病诊断证实书均有意见,关于入院记载,倡导全休三个月,由于原告没有伤残,能否需求全休三个月就需求由法医评价作出司法鉴定能力确定原告能否需求全休三个月,所以详细的理想由法庭认定,依照最高院审理人身侵害的司法解释是需求有伤残的诊断,所以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没有理想及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一、原告的非法损失应当在谭伟明非法的遗产中承担抵偿责任,所以不应当由被告累赘。二、谭伟明无任何遗产,被告也不情愿承担抵偿责任,所以是不需求承担无根据的抵偿责任。三、被告谭锦太作为车主,无年检或许无保险的闹事车辆车主才负有责任,然而谭锦太的摩托车是放在家中,是没有利用的,当晚是受害人私自拿去利用,且是醉酒驾驶,谭锦太是绝对不赞同让受害人驾驶的,退一步说,被告只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交通事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承担相应的过失抵偿责任,所以谭锦太的车辆没有年检只是承担过失的抵偿责任,应当承担30%的责任,要求被告方承担连带抵偿责任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四、关于抵偿费用效果,医疗费需求正式发票验证。关于住院伙食贴补费有意见。关于营养费在理无据,所以被告不接受,原告的主张无奈律根据,所以不赞同。关于护理费有意见。关于误工费,住院2天有意见,然而需求全休三个月我方需求原件核查,且原告能否需求全休三个月需求由法庭核实,由于被告不存在伤残,要求误工费计算93天是不主观的,原告的损失被告部分接受,法学,大部分不能接受。交通费依照司法实际100元可能接受,然而超出100元被告不予接受。关于本案分担效果,本案由于也是没有购置交强险就依照(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02号案件的计算模式计算。 被告就其抗辩没有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零时许,原告杜海章驾驶其本人一切的无号牌个别二轮摩托车,由罗定市罗城街道往连州镇古杭村委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罗定市X479线170KM连州镇湾塘路口路段时,与谭伟明驾驶谭锦太一切的粤WGH919号个别二轮摩托车发作碰撞,形成两车受损、原告杜海章受伤及谭伟明当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变。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罗公交认字(2015)第B00046(号《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因为谭伟明未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WGH919号个别二轮摩托车违犯右侧通行规则,其行为是形成事变的主要缘由,原告杜海章未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尚未入户的无号牌个别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是形成事变的次要缘由。遂作出由谭伟明承担事变的主要责任,原告杜海章承担事变次要责任的认定。原告受伤后于2015年4月6日至4月8日在罗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日,入院医嘱倡导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时期陪护1人等。谭伟明驾驶的粤WGH919号个别二轮摩托车是被告谭锦太一切的,该车辆没有停止年审也没有依照规则购置交强险。原告因向被告追偿事变抵偿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因该交通事变被告已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即(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02号,该案正在审理中。 再查明,根据罗定市连州镇云良村民委员会的证实证明谭伟明出世于1995年8月23日,谭伟明是谭锦太与黎霞同居生养的次子,事变发作前是未婚。现有证据没有证实谭伟明有遗产。 本院以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的顺序非法、理想分明,本院予以确认。因谭伟明在事变中死亡且是承担该事变的主要责任,谭伟明是被告谭锦太与黎霞同居生养的,现有证据没有证实谭伟明有遗产。但谭锦太将粤WGH919号个别二轮摩托车交给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谭伟明驾驶,同时该车辆没有停止年审也没有依照规则投保交强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干规则,因被告谭锦太是粤WGH919号个别二轮摩托车的一切人,对谭伟明驾驶该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原告的损失是存在有过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根据相干的规则联合本案的实践,本院酌情由被告谭锦太在谭伟明承担主要责任即70%中承担30%的抵偿责任。被告黎霞在本案中没有过失依法不应承担抵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连带抵偿责任的理据无余,本院不予采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及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侵害抵偿计算标准》的规则,根据原告的申请,原告应获得的抵偿有: 1、医疗费5330.92元,按正式的医疗费发票予以反对。 2、住院伙食贴补费200元(100元/天×2天),按实践住院时间并参照相干规则和乡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3、营养费60元(30元/天×2天),按医嘱并联合原告的伤势等要素,本院酌情反对。 4、护理费134.96元(67.48元/天×2天),按实践住院时间并参照相干规则和乡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5、误工费6208.16元(67.48元/天×92天),按实践住院时间和医嘱等并参照相干规则和乡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6、交通费100元,只管原告未能提供发票证实,但属解决事变、住院治疗等实践需求,本院酌情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