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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章与谭锦太、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上述6项算计共12034.04元。因该事变由谭伟明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按损失的70%计算,故此,被告谭锦太在谭伟明承担主要责任即70%中承担30%的抵偿责任,即被告谭锦太需抵偿2527.15元给原告。对原告的诉请及被告抗辩

上述6项算计共12034.04元。因该事变由谭伟明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按损失的70%计算,故此,被告谭锦太在谭伟明承担主要责任即70%中承担30%的抵偿责任,即被告谭锦太需抵偿2527.15元给原告。对原告的诉请及被告抗辩理据充分的,本院予以反对,对原告的诉请及被告抗辩理据无余的,本院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效果的规则》第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限被告谭锦太于本裁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七日内抵偿2527.15元给原告杜海章。

采纳原告杜海章的其余诉讼申请。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海章承担74元,由被告谭锦太承担15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孔凡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