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周金花与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核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朔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周金花(小轿车一切人及被保险人)。 委托代理人杜礼洲(顺便代理),男,1953年11月24日出世,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核心支公司(小轿车保险人)。以下
    

山西省朔州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朔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周金花(小轿车一切人及被保险人)。

委托代理人杜礼洲(顺便代理),男,1953年11月24日出世,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核心支公司(小轿车保险人)。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朔州核心支公司。

担任人王吉,该核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德先(顺便代理),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李丕业实用繁难顺序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周金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杜礼洲,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康德先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7日,原告的晋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保险。同年9月27日15时30分许,原告持证驾驶上述被保险车俩行驶至朔城区张辽路西李家河村村南路段时,与边国伟骑行的自行车发作碰撞,致边国伟受伤,两车受损。事变发作后,边国伟虽在朔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2天,但仍形成了10级伤残。2015年3月6日,本次事变经交警队掌管调停,原告一次性抵偿了边国伟相干损失合计121573元(不包含之前支出的其余费用)。为此,原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抵偿原告实践损失139626元。

被告辩称,(1)问难人对本次保险事变的发作和保险情况不持异议;(2)原告与第三者达成的抵偿协定对问难人没有法律解放力,问难人有权从新核定本次事变的实践损失;(3)原告之诉求应有法定的证据反对,否则,问难人不予认可和担任抵偿;(4)依据保险条款规则,问难人不承担相干的诉讼费用。望法庭根据保险合同商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原告将其一切的“西风日产”小轿车(车牌号为晋F×××××号)在被告处投保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保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2014年9月27日15时30分许,原告持证驾驶上述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朔城区李家河村南路段时,与边国伟骑行的自行车发作碰撞,并致其受伤。本次路线交通事变经朔州市交警支队事变解决大队认定:原告应负全副责任,边国伟无责任。事变发作后,边国伟被送往朔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共住院(2014.9.27-2015.1.17)112天,支出住院医疗费36519.51元。2015年2月11日,边国伟之伤情经山西省朔州市人民医院人身损伤司法鉴定核心评定:被鉴定人因车祸致“右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丢失右下肢性能10.8%,合乎10级伤残;二次手术取除内固定约需医疗费8000元。原告并为此支出鉴定费2200元。2015年3月6日,本次交通事变经上述交警大队调停,原告与边国伟达成抵偿协定:即由原告一次性抵偿边国伟各项损失合计121573元。

另查明,边国伟为非农户,朔州市鑫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职工,平均月薪约3100元,住院时期主要由王建新陪护,王建新系朔州市东华土地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平均月薪约3200元,二人误工时期均被单位扣发。还查明,边国伟的被抚养人有长子边云鹏(2001.1.29日出世)和次子边云祥(2006.10.16出世),均为乡村户口。

上述理想,有原告提供的相干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小轿车保险单,交通事变认定书,调停协定书和赔款收据,第三者边国伟的住院病案,诊断治疗倡导书,医疗费收据及结算明细,边国伟及其陪护人的误工证实和工资表,伤残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和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予证明。

本院以为,原、被告于2014年5月17日所签署的上述责任保险合同非法有效,具备法律解放力,即原告全额交付被告保险费后,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车辆发作交通事变致第三者人身及财富侵害时,被告应依法依照保险合同商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014年9月27日,上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作交通事变,责任明白,损失主观,被告应依照相干法律规则和保险合同商定在原告赔付第三者后踊跃理赔被保险人周金花。但原告与第三者所达成的抵偿协定,因未失去被告的追认,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能,法制,应予从新核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解释》的相干规则,山西省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摆布收入等相干统计数据,法学,以及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等实践,可认定,边国伟因此次交通事变所遭受的损失为132743.93元,其中医疗费36519.51元,住院伙补费(50×112)56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陪护费(3200÷365×112)11946.67元,误工费(3100÷30×136)14053元,残疾抵偿金(22456×20×10%)44912元,鉴定费2200元,肉体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存费(6017×(5+10)×10%÷2】4512.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则,边国伟之损失被告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依法抵偿(10000+5000+77624.42)92624.42元,残余40119.51元医疗费和住院伙补费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法抵偿边国伟。由此可得,原告之诉求已超越被告依法应承担本次交通事变的保险抵偿责任,故原告之诉求本院不予齐全反对,应以原告实践抵偿边国伟的数额(121573元)为限。被告之其余不正当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寿财保朔州核心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外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抵偿原告周金花保险金121573元(本院账户称号: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朔州市朔城区信誉协作联社;账号:20×××97)。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7元,由原告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李丕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