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湛江市中农消费资料有限公司与卜康界、蔡日利分期付款交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湛遂法执字第18号 央求执行人湛江市中农消费资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卜康界,男,(曾用名卜康盖),男,汉族,住遂溪县。 被执行人蔡日利,汉族,住遂溪县。 央求执行人湛江市中农消费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湛遂法执字第18号

央求执行人湛江市中农消费资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卜康界,男,法学,(曾用名卜康盖),法学,男,汉族,住遂溪县。

被执行人蔡日利,汉族,住遂溪县。

央求执行人湛江市中农消费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康界、蔡日利分期付款交易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卜康界、蔡日利应清偿货款央求执行人湛江市中农消费资料有限公司93240元及利息。根据央求执行人的央求,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进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卜康界、蔡日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富令,限令被执行人立即实行终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本案在执行进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卜康界的各银行帐户及遂溪县房产治理局、遂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等单位停止查问,均没有发现有财富可供执行,现因执行期限已到,央求执行人亦赞同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以为,本案在执行进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富状况,因在期限内无奈执结,同时,央求执行人亦赞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合乎终结本次执行的情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则,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湛遂法执字第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许财富线索的,可能向人民法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唐权学

审讯员  陆春远

审讯员  程浩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建龙

附相干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央求人撤销央求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工作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哺养费案件的权益人死亡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