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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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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与穆朝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61号 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汤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世晓,山东华羽集团副总经理。 被告穆朝霞,女,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在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61号

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汤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世晓,山东华羽集团副总经理。

被告穆朝霞,女,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朝霞劳动争议一案中,由于穆朝霞诉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5济阳民初字第1480号)本院已调解结案,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穆朝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穆朝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圣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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