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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兖民初字第1844号 原告:王某,兖州长乐酒店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文章,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甲,农民。 法定代理人:付某乙(系被告付某甲之父),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鹏,山东滋阳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兖民初字第1844号

原告:王某,兖州长乐酒店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文章,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甲,农民。

法定代理人:付某乙(系被告付某甲之父),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鹏,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法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袁长海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章,被告法定代理人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在2009年春天经人引见意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养一子,取名付某丙。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生存虽和大多数家庭一样趋于平淡,也偶尔起波涛,法学,但尚算幸福。2013年4月从天而降的劫难捣毁了两人的幸福生存,被告不慎从高处房顶坠落招致“特重型颅脑挫伤”,经住院治疗,留有重大的特重型颅脑挫伤后遗症,招致神志不清,处于动物人形状。婚后生存一落千丈,两年多来原告尽己所能抚养孩子、关照丈夫,苦不堪言。夫妻关系演化为只要原告一方在始终的付出,却不能失去丝毫报答和刺激,夫妻双方只要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分裂,申请裁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付某丙由原告抚养,夫妻独特财富归被告一切。

被告付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较好,2013年4月,被告与原告吵架后,原告离家出奔,被告是晚上外出寻觅原告时,从房顶上掉上去摔伤的,现病情已显著好转。为了孩子不赞同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天,原、被告经人引见意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兖州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年××月××日生养一子,取名付某丙。2013年4月,原、被告二人因生存琐事发作矛盾,原告离家出奔,被告在夜晚外出寻觅原告时,从房顶上摔下,形成被告“特重型颅脑挫伤,肋骨、右股骨骨折”,经多次住院治疗,病情有所好转。2015年8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男孩付某丙。

上述理想,主要是根据原告提交的结婚照复印件、济宁医学院隶属医院的病历及原、被告的陈述认定的,均已附录在卷。

本院以为,原、被告意识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存中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换,应实行相互扶助的工作。被告付某甲摔伤后,通过治疗病情有所好转,如今更需求原告的关心和关照。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齐全分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当,本院不予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于被告付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袁长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