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322号6楼,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清,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济南市。 辩护人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伯良,男,1956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住济南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鸿,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朱伯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芳、代理检察员吴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清及辩护人吕合强、被告人朱伯良及其辩护人任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5日至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赵某(另案处理)以价税合计7%的价格购买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款数额748477.29元,后被济南市国税局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虚开税额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伯良担任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期间,被告人朱伯良安排他人通过赵某购买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款数额318370.78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朱伯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朱伯良未提出辩解。 被告单位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辩护人辩称,单位已补缴税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伯良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朱伯良系自首,;2、被告人朱伯良所在单位已补缴税款并缴纳了一倍的罚款;3、被告人朱伯良应对其在单位任职副总经理期间所涉及的虚开九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法律责任。综上,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医药)原名山东药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环球医药有限公司,2011年6月3日变更为现名。2008年11月25日至2011年9月20日,被告单位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龙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赵某(另案处理)以价税合计7%的价格购买了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票面金额5151285元,税款数额748477.29元,所购发票全部抵扣了税款。案发后,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被济南市国税局处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虚开税额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补交了抵扣的税款748477.32元,并缴纳了一倍的罚款748477.32元。 被告人朱伯良于2009年7月31日被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常务副总经理,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0年1月17日至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伯良安排他人通过赵某购买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票面金额2191140元,税款数额318370.78元。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朱伯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详见附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济南市国税局《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济南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发案情况。(2)济南市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和对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朱伯良的询问(调查)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委托银行划款专用凭证》证明:自2008年起,环球医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748744.32元,构成偷税,决定由环球医药补缴增值税748744.32元,并给予补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748744.32元。(3)环球医药工商资料证明:香港智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11月1日注册成立山东药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6月29日变更为山东环球医药有限公司,2011年6月3日变更为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6月23日公司住所地由济南市,变更为济南高新区舜风路322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4)环球医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朕、抵扣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产品销售合同》、《记账凭证》及云南龙润《发票开具申请表》证明:云南龙润和环球医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环球医药接受云南龙润虚开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5151285元,税额748477.29元,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200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26085元,税额3790.13元;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年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票面金额2191140元,税额318370.78元;2011年1月10日至9月20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票面金额2934060元,税额426316.38元。(5)环球医药《委托书》证明:环球医药委托职工李清作为诉讼代表人。(6)济南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未发现朱伯良向赵某支付开票费资金往来证据; 2、书证:(1)环球医药《人事任免通知书》证明:该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印发《人事任免通知书》,任命朱伯良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环球医药《2011年10月份工资表》、《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明:环球医药于2011年10月份向朱伯良发基本工资3500元,扣除养老金后实发3292.84元,于2011年11月18日现金存款至被告人朱伯良的农业银行卡(卡号:9559980252212436718)。(3)环球医药《记账凭证》证明:朱伯良于2010年4次书写收款条,用于环球医药2010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付货款平账(3月26日469530元、6月28日626040元、9月20日469530元、12月27日626040元,共计2191140元)。(4)环球医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产品销售合同》、《记账凭证》及云南龙润《发票开具申请表》证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环球医药于2009年7周31日至2010年年底接受云南龙润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票面金额2191140元,税额318370.78元。(5)朱伯良《工作笔记》证明:朱伯良于2009年7月30日担任环球医药副总经理,负责业务、招商工作;2010年10月18日负责环球医药收购工作,不再负责业务、招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