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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荆龙合法拘禁罪,肖某、荆龙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荆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白 兰

人民陪审员  王克才

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