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吴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764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世,司机,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于某,女,汉族,1990年9月28日出世,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764号

原告吴某,男,法学,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世,司机,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于某法学,女,汉族,1990年9月28日出世,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吴某在本案诉讼时期提出撤诉央求,是在法律答应的范畴内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杨春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鑫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