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46837号 原告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一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龚重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广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 原告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某(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乔红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广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7日,被告到我公司的营业场所洗浴,共产生浴资以及其他相关费用2459元,其中包括浴资1195元、浴服费319元、搓澡巾10元、醋搓服务费99元、芦荟套餐浴费189元、棋牌室费用599元、皮鞋美容费48元。直至今日,被告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经我公司催要,被告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我公司浴资及相关费用2459元;2、被告支付我公司欠付款项的利息。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起诉书中陈述的各项消费项目,我不承认,我只是一个人去洗澡,当时是我一个人去的,我的一个朋友在我之前到原告处,我进去不到20分钟就被电伤,后来被朋友送到医院。我认为我个人没有在被告处消费2459元这么多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被告到原告处洗浴,在洗浴过程中被告受到电击受伤,被告因遭受电击,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纠纷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赔偿被告误工费1750元、护理费1500元以及交通费5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且履行完毕。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当时是与另外四个人一并去洗浴,因被告受伤,故包括被告在内的五个人消费的浴资和其他费用至今没有结算。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其当天去原告处洗浴,并未表示其余的四个人的消费费用由其承担。 以上事实,有消费结算单、(2014)朝民初字第12660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到原告处接受洗浴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但被告在接受服务时遭受电击并受伤,据此应当认定原告未能正常履行其合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个人的洗浴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他四人的洗浴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百元,由原告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