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64号 原告刘某,女,1989年3月1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王某,法学,男,1988年3月26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提出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法学,是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陈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