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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64号 原告刘某,女,1989年3月1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王某,男,1988年3月26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64号

原告刘某,女,1989年3月1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王某法学,男,1988年3月26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提出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法学,是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陈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