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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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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高民初字第23号 原告付某某,女,1986年7月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户籍名王某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高民初字第23号

原告付某某,女,1986年7月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户籍名王某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农历4月15日生育女儿某甲,于2007年农历9月27日生育儿子某乙。婚后,被告常因一些生活琐事打骂原告,特别在2006年以后,被告经常酗酒,醉酒后对原告进行殴打,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而且经常对原告的娘家人进行骚扰,被告还当着原告父母的面将原、被告的结婚证撕毁。被告经常赌博,原告曾因此离家出走,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在办理结婚证时,因原告未达法定婚龄,未能够办理合法有效的结婚证,原、被告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原告结婚证上的证件号码(410527198007091464)、出生日期(1980年7月9日)与其身份证上的证件号码(410527198607091464)、出生日期(1986年7月9日)不一致。婚后,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4月15日生育女儿某甲,于2007年农历9月27日生育儿子某乙,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被告庭审后辩称有共同债务十几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付某某提交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社会法庭调解协议书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夫妻关系尚可,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并未发生较大的冲突和矛盾,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产生了一定的隔阂,感情稍有疏远,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付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军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 判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代 云 琪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