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5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昊,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通,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明阳,法学,男,1982年9月18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时明阳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时明阳已将其所拖欠的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物业费给付其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提出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是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法学,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累赘。 代理审讯员 王凤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