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务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将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