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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奕堂与胡伟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1520元、误工费15733元、残疾赔偿金6038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81638.8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应由被告全额赔偿。被告胡伟庭已赔偿的8500元应予扣减,综上,被告应

1520元、误工费15733元、残疾赔偿金6038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81638.8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应由被告全额赔偿。被告胡伟庭已赔偿的8500元应予扣减,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90574.55元(10000元+7435.75元+81638.8元-8500元)。被告胡伟庭辩称其为原告支付入院车费3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原告也不予认可,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伟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0574.55元给原告梁奕堂。

二、驳回原告梁奕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负担182元,被告胡伟庭负担1033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艳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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