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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健与柯明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54号 原告马伯健,男。 委托代理人吴英鑫,系恩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振兴,系恩平市法律援助处法援工作者。 被告柯明升,男。 原告马伯健诉被告柯明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54号

原告马伯健,男。

委托代理人吴英鑫,系恩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振兴,系恩平市法律援助处法援工作者。

被告柯明升,男。

原告马伯健诉被告柯明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登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英鑫、莫振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明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4日,被告柯明升饮酒后驾驶粤JV9186号微型普通客车搭载马伯健在G325线江洲圩往开平方向行驶,02时30分行驶至G325线135KM路段时,由于车辆失控与公路右侧水泥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柯明升、马伯健受伤和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2月4日,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江恩公交认字(2015)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柯明升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被送到恩平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全身多处骨折等症状,花费医疗费8074.8元。由于原告伤势较重,在恩平市人民医院的建议下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治疗并手术,花费医疗费81505.44元,后至2015年1月12日因治疗需要转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治疗至今仍未出院康复,截至2015年5月24日,在荔湾医院花费医疗费134832.13元,以上合计224412.37元,被告的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被告并未购买车上人员险。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4412.37元(截至2015年5月24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原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情况。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情况。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证明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4、恩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证明原告受伤入院的诊断情况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情况。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证明原告转院及手术的诊断情况。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出院小结、出院通知书原件,证明原告在该院出院时仍需继续治疗及需转其他医院治疗。7、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证明原告转院的诊断情况。8、恩平市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明细、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原件,证明原告在恩平市人民医院用药情况并花费医疗费8074.8元。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病人费用清单、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原件,证明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用药情况并花费医疗费81505.44元。10、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证明原告在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用药情况并花费医疗费134832.13元。11、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病人费用清单原件,证明原告在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的用药情况。

被告柯明升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到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该案卷宗,共调取笔录4份:

1、证人何荣植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恩平市江州医院的医生,事故发生当晚其正在值班接到110电话称在事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其和司机两人赶到现场,见到车辆严重损坏,车上驾驶室有两个人,分别坐在正驾和副驾位,其中副驾位上的人双脚严重受伤,其就把该人接到救护车上,由于救护车只能接载一个人,其见正驾位上的人受伤不严重且车门无法打开,其就告诉110叫消防来处理。其将伤者接回后发现伤势严重,于是用救护车将其送上恩平市人民医院。

2、证人郑沾泽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事发路段一合金商店的保安,当晚值班时听见路上有汽车滚压杂物的声音,后看见有一辆车发生事故,并听到有人呻吟叫痛,其和隔壁餐厅的祥叔赶到现场,并打110报警。救护车到来后,其走近看到副驾驶位的人伤势严重,就和医生一起抬此人上救护车。同时还证实主驾驶位的人坐在驾驶室,伤情不严重,其等到交警到来后就和祥叔回去值班。

3、原告马伯健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与被告柯明升是同事,事发当晚其与被告还有另外两名同事在一起喝酒,之后被告叫其去打游戏机,于是其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去打游戏机。打完游戏机后,被告又开车搭载其返回,应在半路出事的,当其醒来后就在江州医院了。同时证实事故发生时车内只有其与被告两个人,其坐在副驾驶位,其不清楚事故发生后是谁报警的。

4、被告柯明升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与原告马伯健是同事,事发当晚其与原告还有另外两人在一起喝酒,之后其提议去江洲玩,另外两人不愿意去,于是其驾驶自己的车辆搭载原告去一间游戏机室玩。去到之后其醉了,睡在游戏机室的椅子上。后来发生的一切其都不知道了。同时证实其的粤JV9186号微型普通客车没有购买保险,也不知道原告是否具有驾驶证及驾驶过车辆,其没有将车辆给原告驾驶过。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柯明升饮酒后驾驶粤JV9186号微型普通客车搭载马伯健在G325线江洲圩往开平方向行驶,02时30分,行驶至G325线135KM路段时,车辆失控与公路右侧水泥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柯明升、马伯健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2月4日,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江恩公交认字(2015)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柯明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伯健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马伯健受伤后,被送往恩平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全身多处骨折、右肺挫伤等症状。由于原告伤势较重,恩平市人民医院的建议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花费医疗费8074.8元。同日,原告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治疗,于同年1月12日出院,出院时医嘱转其他医院继续治疗,注意观察生命体征变化,不适随诊,花费医疗费81505.44元。原告于同年1月12日转入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继续治疗,截至2015年5月24日,在荔湾医院花费医疗费134832.13元,原告以上医疗费合计224412.37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柯明升共赔偿了原告医疗费33000元。

另查明:粤JV9186号微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是被告柯明升,该车未投保车上人员险。

再查明:原告马伯健与被告柯明升是恩平市圣堂镇一小食店的同事,2015年1月3日晚,原告马伯健与被告柯明升及两名同事在一起喝酒,喝完大约是当日24时,之后被告柯明升提议去江洲玩,由被告柯明升驾车搭载原告马伯健去到江洲一间不知名的游戏机室打游戏。打完游戏之后,被告柯明升驾驶车辆搭载原告马伯健返回,1月4日零晨2时30分许行驶到上述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举证、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询问笔录及庭审记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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