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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付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天付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的数量达到10克以上。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何天付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天付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的数量达到10克以上。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何天付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何天付虽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但当庭翻供,不能认定为坦白,公诉机关认定何天付坦白不当,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天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力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向明成

人民陪审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虹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