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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元发与被告祁开平、汪圣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审核后认为:原告李元发提交的证据2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集体讨论并综合分析后依职权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被告汪圣年提交的证据1不能达到否定该事故认定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审核后认为:原告李元发提交的证据2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集体讨论并综合分析后依职权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被告汪圣年提交的证据1不能达到否定该事故认定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同时对被告汪圣年提交的证据1的证明力也予以确认;原告李元发提交的证据5系专业技术部门作出的关于其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及护理依赖等的鉴定结论,其中关于劳动力误工期限的意见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证明效力,故本院确认其为本案有效证据;原告李元发提交的证据6即江西德林假肢矫形康复器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属原告单方法律行为,被告汪圣年、人寿财险常德公司不认可,重新作出的鉴定意见改变了原告单方所作的鉴定意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同时对此次因假肢装配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用不予认定;原告李元发提交的证据7、8、9、10、11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了原告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实际居住在城镇,消费在城镇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李元发提交的证据12、13相互印证,证实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同时本院对原、被告在开庭审理中一致陈述的证明力亦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的认定,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为本案事实:

2014年12月8日16时47分许,被告祁开平驾驶被告汪圣年所有的湘J55xxx货车在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路与安福路十字交叉路口时,由于祁开平对在右侧同向骑自行车的原告李元发动态估计不足而盲目右转弯,导致湘J55xxx货车前部右侧与自行车左侧前部碰撞,李元发连人带车倒地,继而湘J55xxx货车右前轮先后将自行车及李元发下肢碾压,致李元发受伤、自行车损坏。2014年12月31日,该事故经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祁开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元发无事故责任。对于该事故认定,被告祁开平、汪圣年未申请复议。原告受伤后当即送往常德常武医院住院治疗48天,花去医疗费64971.16元,其伤情经出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右小腿毁损伤;3、右下肢血管神经肌肉损伤;4、右大腿、腹部皮肤软组织撕脱伤;5、全身多处挫擦伤。2015年2月10日在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行伤残评定,结论为:1、右侧胫腓骨多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右小腿严重毁损伤;2、右侧大腿皮肤脱套伤;3、骨盆双侧耻骨上下肢骨折。已行“右侧下肢清创及右侧股骨踝上截肢”等处理,目前后遗右侧大腿膝上以远肢体缺失,构成五级交通伤残。伤者医疗终结时间8周,医疗陪护1人,时间7周(实际住院48天),劳动力误工计算至结案之日止。门诊后续医疗费凭有效医疗收据核定。伤者因右侧大腿膝上以远肢体缺失,可考虑安装右侧下肢义肢。原告支出了鉴定费700元。原告出院后在临澧县中医院门诊检查,支出了医疗费180元。2015年2月13日,原告在江西德林假肢矫形康复器具司法鉴定中心行假肢装配费用评估,结论为:1、被鉴定人应选配普及型大腿骨骼式气压膝假肢,价格为25800元,并同时佩戴带锁凝胶套1个,价格为6000元;2、被鉴定人初次装配假肢约需25天左右的装配及训练时间,以便价值适配及掌握使用要领,以后每次更换假肢时间约需10天左右;3、假肢使用需4年更换1次,凝胶套2年更换1次,假肢使用过程中须定期保养、维修,维修费用按假肢装配款的20%计算;4、假肢装配年龄赔偿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公布的人均寿命(74.83周岁)计算:假肢装配费用:25800元/次×3次=77400元,假肢维护费用:77400元×20%=15480元,装配凝胶套费用:6000元×5次=30000元,总费用为122880元。原告李元发支付了鉴定费1700元。诉讼中,被告汪圣年对上述假肢装配费用评估不予认可,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2015年7月6日,湖南常德假肢装配站对原告的假肢装配费用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患者右大腿截肢,残肢标准,为使患者装配假肢后能发挥残肢的功能,较好的控制假肢,包括有助于恢复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简单家务劳动,有助于回归社会等,需适配稳定性较高的大腿假肢。根据患者伤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由于患者年纪偏大,适合装配稳定性较高的假肢,其价格为人民币23800元,由于患者右腿残肢疤痕性皮肤,做了植皮手术,右大腿假肢需同时配合带锁软性残肢护套使用,护套价格为8000元。上述假肢通过了300万次以上动态疲劳度测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此假肢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为3年,护套的正常使用寿命为2年,假肢每年的维修费用约5%,但不含训练费用和以后的价格上涨因素。首次装配训练时间为30天,需一人陪护,住宿费用为100元/人/天。被告汪圣年支出了鉴定费3000元。

原告李元发住院期间医疗费64971.16元已由被告汪圣年支付,汪圣年另行给付了原告现金9000元及交通费400元,合计74371.16元。

原告李元发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自2004年5月起与配偶唐么英迁居其女李珍春在临澧县安福镇步行街商贸城所购商品房中,其女已于2008年移居香港。原告李元发近十多年来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在临澧县安福镇原二轻木材市场所从事的搬运、削树皮等工作。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李元发已满65周岁。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570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525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收入为35623元。

被告汪圣年系湘J55xxx货车所有权人,为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常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限额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祁开平系其雇请的该车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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