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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4、北京市工商局出具的久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信息及营业执照等证明:久州公司设立及变更等情况。该公司系由李端科、王××共同投资设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自成立2012年4月24日至2013年6月,法定

4、北京市工商局出具的久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信息及营业执照等证明:久州公司设立及变更等情况。该公司系由李端科、王××共同投资设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自成立2012年4月24日至2013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李端科。

5、新时代证劵大厦物业部出具的久州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该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号×室。

6、投资人提供的"收藏票"、收藏品买卖合同复印件、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证明:自2012年至2013年9月间,104名投资人共向久州×公司投入资金4815411元及久州公司承诺返利的期限及利润比例。

7、投资人提供的部分"收藏品"复印件证明投资人投资的"收藏品"的具体情况。

8、投资人提供的名片复印件证明:名片记载庄×、马×等人职位为久州公司投资顾问;孔×为客户经理等。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科技园区支行出具的北京久州公司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明:久州公司于2012年5月在该行开立对公账户及该账户的交易情况。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科技园区支行出具的王××账户交易明细,协助冻结通知书证明:王××在建设银行的账户(×××、×××)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交易情况,现账户已被冻结。

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苇路支行出具的户名王奇玉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自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该账户交易频繁,有投资人邱×、朱×、何×等人有资金往来,也与孔×、孙×、刘×、李×、陈××等人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发工资)。

12、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艺仓有限公司、久州公司公司POS终端交易明细证明:两公司POS机自2012年至2013年10月之间的交易情况。两家公司承兑或交易成功金额约为245万元。

13、协助冻结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庄×在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已被冻结。

14、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协助查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李端科所有的,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白马山社区×丘×栋×号房产一处被查封,房产证号00104×××。

15、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证明:被告人李端科退赔尚×人民币1万元,退赔赵×人民币9700元,退赔李×人民币8000元。

16、辩护人提交的2013年11月29日《手递手》报纸证明:被告人李端科于2013年11月29日登报声明久州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解散,于2013年12月13日进行债权债务申报办理。

17、被告人李端科归案情况证明: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李端科,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桥南一邮政亭,被长沙铁路公安处益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18、被告人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庄×在湖南省益阳市被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7月4日解回北京。

19、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0、被告人李端科供述证明:2010年我在一个收藏天下的公司上班,开始接触"收藏品",大概干了两年左右的时间,我觉得这个行业有前景。2012年4月左右,我自己成立了久州公司,并从原来的公司带出来几个同事。公司的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号新时代证劵大厦×室,公司法人是我自己,股东有我嫂子王××、我岳母王×1、我岳父庄×2。除了王××,他们都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客服经理以前是樊×,后来是李××、江××。展厅销售部门经理是我负责,有20多个业务员,其中有我老婆庄×还有我大姨子庄曼丽,外甥女陈娟,财务是我本人负责,转账由我嫂子王奇玉操作。公司的产品最开始都是原来我所在公司的同事齐××介绍的供货商,后来是我自己找的产品,就是销售"收藏品",有钱币类、邮票类,产品有的到同行公司买、有银行直接购买、有邮局购买或马甸市场。当时齐××做一些外地市场,产品比北京贵,我觉得有利可图,于是我就想出了和客户签订回购协议,从中赚差价的经营模式。我公司主要是以电话销售的方式把客户邀请到公司来,向客户推荐钱币、邮票进行买卖销售,公司对客户承诺返利、回收,让客户投资有升值空间的"藏品"。公司根据产品的升值空间和投资时间的长短决定返利,有15%至35%不等,以签订的协议为准,有的在"销售票"上注明。公司客服部门是我提供客户电话,他们负责给客户打电话邀请客户到公司领取奖品。我对展厅销售人员进行过培训,主要是告诉他们"藏品"的价值、如何销售及如何给客户返利。公司一共有大概100多个客户,经营额在300万以上。开始的时候公司运转还是正常,也履行了协议,后来外地市场没有做好,没能及时履行协议。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我就通过朋友张小军联系了一个人,在2013年10月份把公司及债务转给了那个人,但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转让手续是别人代办的。然后我就返回原籍了。后来我得知那个人没有继续经营公司,我公司的纠纷很多,于是在2013年11月份他又通过中介公司将公司转了回来,我一直在找钱履行合同,但还没有还完钱警察就找到了我。

21、被告人庄×供述证明:久州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份,法人是我丈夫李端科,公司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号新时代证劵大厦×号,公司主要是以高额回购的方式销售邮票、纪念币等,除此没有其他业务。我是公司的业务员,一开始负责给来的客户进行登记,接着负责打电话约客户来公司,最后负责在展厅接待客户。公司通过电话邀请客户来公司领取礼品,我们打电话说的内容是李端科写好的,照着上面念就行。有客户来公司之后也是按照李端科写的东西向客户介绍。公司的进货渠道我不清楚,是李端科找的,我们是加价销售,具体加多少我也不知道。给客户的返利主要是三个月到一年期,返还比例从15-20%不等。公司反过一部分客户,后期返利情况我不清楚,公司有多少客户我不清楚,我大概接待过十多人。我是按月拿工资,每月2500元,后来打电话和到展厅提成就多了,我工资加提成一共收入10万元左右。我姐姐庄×1在公司打电话,弟妹曹×在公司干了一个月,嫂子王××帮我们发工资。我父母不会普通话,也没有来过北京。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端科辩护人提交法庭的北京洪伟邮票社出具的邮票报价材料,本院认为该份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其证据资格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端科、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高额回购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端科、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端科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鉴于被告人李端科、庄×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庄×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部分钱款之情节,本院对被告人李端科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庄×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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