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陈×1的证言证明:我与冯×1一直很熟,她在首饰设计上很有天赋。2013年6月份,我、常×、冯×1、张清签署了一份正式协议,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各自的职责,我与常×负责产品宣传、推广工作,张清参与持股19%,主要负责跟工坊打交道,公司也于2013年9月份正式注册成立。后来公司发现了张清篡改单据的事情,2013年12月份左右,在三里屯一个餐吧我们还跟张清及其老公见过面,张清当时也承认了。我当时的意思是请张清退出我们的团队,把她的股份还给冯×1,同时让张清把多拿公司的钱款拿出来。后来因为没有办法通过沟通解决,公司就选择报案了,我也同意了。因为我自己有公司,我不想入公司股东名册,对于工商注册为冯×1独资30万元成立的丈四笔公司我是认可的,我自己第一次出资人民币20万元,后来又增过一次资,大概17/8万元。 4、证人陈×2的证言证明:张清系我所在公司的股东,主要负责到工坊监督加工和提货支付货款。2013年11月份因张清出国旅游,我们公司派我去接手张清的工作。后来我在工坊盯工期间发现张清有篡改出货单价格的情况,工坊谢师傅就告诉我,张清经常在工坊私自替换出货单上边东西的价格,多领钱款据为私有。张清从2013年4月20日左右到当年的11月底之间报给公司的出货单都是张清的笔迹而不是谢师傅的笔迹。她还通过虚报去工坊盯工的天数多骗取工资,谢师傅说平时她很少去工坊,每次去的时间也很短,但考勤是她自己填报公司,她会在考勤表上把每个月的所有天数都填上。事发后,张清提交了部分出货单,大部分出货单都被她销毁了。2013年年底冯×1找张清质问篡改出货单价格的事,是在丽都饭店对面的一个咖啡厅里,当时我、冯×1、张清、张清老公李×、工坊谢师傅都在场,张清亲口承认她有篡改出货单价格的行为,并说她自己知道早晚会出事,但她说不出具体侵占了公司多少钱。还有一次也是在一个咖啡馆里,我、姜×、张清、李×还有张清找的一个会计一起说这个事,张清拿出了一张她自己统计的表说她篡改出货单的钱款与实际钱款的差额在这张表上大概是30多万,后来张清还用邮件把这个表发给了我,张清还给我说她所有的钱都用来投资茶馆了。 5、证人姜×的证言证明:我是丈四笔公司的会计。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6月份在丈四笔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财务、账目。公司是2013年初成立的,主要做饰品设计与销售,工商登记是冯×1一人独资,有三个协议股东分别是张清、陈×1和常×,他们各自在公司实际所占比例我不清楚。张清大概也是年初来公司上班的,主要负责到三福珠宝盯工、取首饰、交付货款,具体事宜都是张清和冯×1直接操作。我来公司后冯×1让我统计出货单、核算成本费用及盈利情况,结果算下来是亏损的,具体亏损多少我记不清了。我做账期间,张清给我的出货单和考勤表是分开的,说她的工资是一天几百块,2013年4月-9月的考勤表,总计人民币78000元。2014年1月份左右,在朝阳区三里屯酒吧街的一个咖啡馆,我、陈×2、张清、张清老公、张清找的一个会计一起谈过,张清拿出了一张她自己统计的表说“我篡改出货单的钱款与实际钱款的差额都在这张表上,有20多万,你们回去算一下吧”,陈×2拿到后多余话没说,就各自离开了。 6、证人谢×的证言证明:我是三福珠宝工坊的负责人。我们工坊从2012年9月份成立就开始做饰品加工了,我是负责人,2013年之前我的工坊用过独角兽的名字,后来就用三福珠宝的名字了。我之前不认识丈四笔公司的其他人,从2013年4月份到10月份期间,都是张清跟我联系,她负责在我这里订工、交接饰品设计图、结算。我出货单上的价格就是原材料价格(根据当天市场的报价而定)、加工材料、手工费,没有其他费用。如果首饰需要制图和喷蜡,那么制图和喷蜡的费用单算。加工、制图、喷蜡过程中的原材料损耗和风险都是由承揽方承担。我给张清开的票据都是实际结算价,张清再用我店以前的独角兽字号收据重新填了报给他们公司,开始我以为她就是丈四笔公司的老板。直到后来她要出国时,交给我一张纸,让我根据她上边写的首饰出货单的价格写,我一看比我实际的出货单价格高很多,后来丈四笔公司的人来了,我就跟他们说了,冯×1就把我那边存的部分底单拿走了(还有些时间长了丢失了)。因为我自己是个体经营户,没有正规账目,也记不清。有时候张清会让我给她开一些大额的收据,一般都是整数,但这些钱实际上张清并没有付给我,我怕出事自己说不清,就让张清在单据上写上“未付”的字样,实际上我一分钱都没收到,提供的这些票据也不全。并对冯×1提供的报案材料中的出货单予以确认系三福珠宝开具的。张清制图和喷蜡单据是我委托其他店做的,我们不加价直接给她。2013年11月份左右,我、张清、张清老公、陈×2、常×在朝阳区丽都饭店附近的一个咖啡屋专门讨论这个事情,当时张清亲口承认她有篡改出货单价格的行为,但她说不出具体侵占了多少钱。 谢×当庭的证言证实,我给张清加工了几次后知道是给丈四笔公司做的,我以前给过张清成本的独角兽工坊的收据,并证实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证言属实,出具的收据中已经包含了所有的费用,没有额外的应该收费的项目。 二、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2014年3月31日17时许,冯×1报案称其公司合伙人张清在公司经营期间,篡改首饰制作厂家的出货单,多报销货款30余万,要求立案处理。 (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2014年7月22日将被告人张清抓获。 (3)北京丈四笔首饰设计公司出具的证明证,被告人张清在公司负责到工坊盯工、取货、付款结算。 (4)北京丈四笔首饰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与张清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