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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一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秦民初字第5877号 原告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镇兴路208-2-2号。 法定代表人袁发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莉莉,女,南京工大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秦民初字第5877号

原告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镇兴路208-2-2号。

法定代表人袁发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莉莉,女,南京工大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强,男,南京工大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

被告南京市第一医院,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颖冬,院长。

委托代理人夏京胜,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鹏,男,南京市第一医院职工。

原告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工大监理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工大监理第一分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0日、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大监理第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莉莉、陈强,被告第一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夏京胜、姚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大监理第一分公司诉称,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南京市第一医院医疗综合病房楼(以下简称诉争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本工程总建筑面积38458平方米,工程总造价暂定6000万元,监理费率按1.21%。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造价暂定1.2亿,监理费率按1%计取。诉争工程于2005年11月1日开工,至2011年8月8日竣工资料通过档案验收,但该工程由于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等原因长期拖延,给原告造成巨额亏损。在监理费已经无法覆盖成本的情况下,被告一直拒绝执行国家的监理取费调整文件,也不支付合同约定的附加监理报酬。被告在向审计部门送审前不与原告沟通,乱报监理费,导致原告本应正常取得的监理费一波三折。原告主张的监理费包括合同工期内按工程实际造价取费部分和合同工期外按协议约定计取的附加工作报酬,共计371.95万元,现被告仅支付191.5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监理费180.45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第一医院辩称,原告主张的监理费系重复计算,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约定,监理费应是取一不取二,即计算总造价的工程量,应当对应时间,计算时间应当包含工程量,监理的工作量应与工作时间同步增长或减少,不应工程量与时间重复计算。根据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诉争工程于2006年9月开工,2009年12月基本完成,2010年4月投入试运营,审计报告审定原告监理费为173.08万,故被告不欠原告监理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约定监理费分为开工前7万元的附加工作费,合同工期内按1.2亿的取费基础监理费为120万,附加费最终报酬包干制是70万,综上原告的监理费为197万,审计认定监理履职不到位,处罚5万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0日,被告(委托人)与原告(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诉争工程总投资暂定6000万元;合同自桩基监理人员正式进场后顺延700天为合同工期;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报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监理范围为以施工图纸及业主指令为依据,包括土建(含桩基、支护、土方等)、水电、暖通、设备安装、消防、智能化、室内外装修、室外配套工程等图纸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现场发生的全部工程总量;原告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进行管理,确保合同工期内工程按时交付使用,合同工期实施时,若因被告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期,被告不追究原告责任,若延期在二个月内原告不予追加被告监理费,超过二个月时,被告按总投资6000万元所取监理费除以监理合同工期平均监理费用,增补监理费,非因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期,被告不仅不向原告追加任何费用,并按延期天数等比例扣减监理费;监理取费率为1.21%,取费基础为6000万元(暂定),最终监理取费按工程实际造价的1.21%收取,余款在通过决算审计一个月内支付。

2006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开工通知,决定于2006年5月28日开工,要求原告及时到工地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同年7月25日,被告通知原告由于拆迁方案一再拖延,且支护桩方案有待进一步调整,支护桩工程正式开工日期另行通知。9月18日,被告通知原告于2006年9月18日正式开工。

2006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扩综合病房楼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监理取费率为1.03%,取费基础为6000万元(暂定),最终取费按工程实际造价(扣除中央空调、电梯、锅炉主机的购置费及停车设备和医疗设备)的1.03%收取。因2006年9月18日正式开工前,原告实质性履行监理合同,且监理组多次进退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被告于2007年5月28日商讨该部分的附加工作报酬事宜,其中原告主张31.09万元,被告认为原告的成本支出为14.5万,双方最终协商暂定附加工作报酬为7万元,最终以政府审计为准,多退少补。2007年6月20日,由于原合同暂定价无法实现实际工作内容,造成原告垫资严重,被告(委托人)与原告(监理人)签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扩综合病房楼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内容与原监理合同同时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如本协议的内容与监理合同和1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监理取费费率降为1%,取费基础调整为1.2亿(暂定),监理取费率、取费基础决算前不再调整,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余内容不变。同日,原被告签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扩综合楼病房楼附加工作报酬补充协议书》:自2005年11月1日监理试桩工程至2006年9月18日期间的监理工作,被告暂定附加报酬7万元,先支付6.5万元,预留0.5万元,最终附加工作报酬以政府审计数目为准,多退少补,此部分工作内容不再计算监理工期,此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价值不再计入监理取费基础。由于工程难度大、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因素多,经专家多次论证及设计变更,工期相应顺延,根据原合同专用条件“施工工期”规定:延期超过两个月时,被告按总投资1.2亿所取监理费除以监理合同平均监理费用,增补监理费,针对2008年11月至工程竣工累计达14个多月的实际延期情况,原被告于2009年7月30日签订《关于南京市第一医院南扩综合病房楼工程附加工作报酬的协议》,约定:该协议与原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如本协议的内容和监理合同及前期补充协议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附加工作报酬采取包干制,除被告原因造成停工外,不再作调整;附加工作最终报酬为70万元(含地下连廊部分);尾款中拿出5万作为被告对现场监理人员的考核奖励金,具体考核内容见监理人责任书;附加工作报酬的支付按原合同执行。对于70万元的附加工作报酬,原告称双方签订该补充协议时双方预计工程于2009年12月底竣工,但实际上该工程直到2011年8月8日才通过档案验收,故70万的附加工作报酬系计算到2009年12月底的附加工作报酬,2010年开始的附加工作报酬应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2010年11月2日,诉争工程的防控地下室竣工验收。2011年6月6日,诉争工程的消防复验合格。同年8月8日,诉争工程完成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2012年8月9日,诉争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