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滁州民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民江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2013年11月7日,民江环保公司(借款人)与中信银行滁州分行(贷款人)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

2013年11月7日,民江环保公司(借款人)与中信银行滁州分行(贷款人)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逾期还款的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等内容。

同日,委托人民江环保公司(甲方)与受托人银丰担保公司(乙方)签订委保字(2013)134号《委托保证合同》1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上述贷款的保证人,乙方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中信银行滁州分行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银丰担保公司与中信银行滁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范围;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为甲方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未按期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由乙方代偿的,甲方除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偿全部款项的20%的违约金外,还应按代偿全部款项的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占用天数向乙方另行支付自乙方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占用费等内容。

同日,按照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银丰担保公司(保证人)与中信银行滁州分行(债权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约定由银丰担保公司为民江环保公司与中信银行滁州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等提供最高限额人民币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银丰担保公司(抵押权人、甲方)分别与民江塑料公司、刘童、吴民振(抵押人、乙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均包括《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民江环保公司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及应由民江环保公司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等;抵押物分别为房地权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3067.24㎡房屋[坐落于北外环南、经一路东侧(民江塑料厂房)1层,抵押价值245万元]、滁国用(2007)第002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6502㎡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北外环南、经一路东侧,抵押价值98万元)、房地权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140.42㎡房屋[坐落于清流中路1088号(清流水韵花园)7幢2单元101室,抵押价值63万元]、皖M×××××号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为LDNC78YH820055450,抵押价值10万元)、皖M×××××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为LJXCMCCB69T120320,抵押价值10万元);抵押反担保期限均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等内容。银丰担保公司并就上述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取得了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滁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他项权利证,就上述车辆向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银丰担保公司(保证人、甲方)与吴民振、刘童(反担保人、乙方)分别签订《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1份,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民江环保公司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及应由民江环保公司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等内容。

民江环保公司向中信银行滁州分行借款后,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2014年11月10日,银丰担保公司收到中信银行滁州分行出具的《逾期贷款协助催收函》。同年11月20日,银丰担保公司代民江环保公司向中信银行滁州分行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计6071427.08元。

2014年1月8日,民江环保公司(借款人)与建行滁州天长路支行(贷款人)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贷款利率为0%,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等内容。

同日,委托人民江环保公司(甲方)与受托人银丰担保公司(乙方)签订委保字(2012)198号《委托保证合同》1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上述贷款的保证人,乙方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建行滁州天长路支行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银丰担保公司与建行滁州天长路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范围;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为甲方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未按期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由乙方代偿的,甲方除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偿全部款项的20%的违约金外,还应按代偿全部款项的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占用天数向乙方另行支付自乙方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占用费等内容。

同日,按照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银丰担保公司(保证人)与建行滁州天长路支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1份,约定由银丰担保公司为民江环保公司与建行滁州天长路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银丰担保公司(抵押权人、甲方)与罗国云(抵押人、乙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1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民江环保公司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及应由民江环保公司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等;抵押物为房地权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71.5㎡房屋(坐落于榴园新村3幢104室,抵押价值32万元);抵押反担保期限自2014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等内容。银丰担保公司并就上述房屋所有权取得了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他项权利证。

同日,银丰担保公司(保证人、甲方)与吴民振、刘童(反担保人、乙方)分别签订《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1份,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民江环保公司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及应由民江环保公司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等内容。

2014年1月14日,银丰担保公司(保证人、甲方)与金路机械公司(反担保人、乙方)签订企信字(2013)198号《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1份,约定:乙方自愿为民江环保公司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民江环保公司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及应由民江环保公司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等内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