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谭守城与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关于争议焦点二,对新华建安公司主张谭守城应举证证明付款期限已届至的意见,因新华建安公司认可龙蟠汇景工程已竣工,若新华建安公司认为付款期限未届至,应由其举证证明。故对谭守城要求新华建安公司支付其自2012

关于争议焦点二,对新华建安公司主张谭守城应举证证明付款期限已届至的意见,因新华建安公司认可龙蟠汇景工程已竣工,若新华建安公司认为付款期限未届至,应由其举证证明。故对谭守城要求新华建安公司支付其自2012年6月19日至本案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确定起止日期为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12年12月19日)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5日)、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即6733.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谭守城材料款534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733.31元;

二、驳回原告谭守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谭守城负担24元,被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静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