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人毛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晚,其和丈夫彭某乙在工地宿舍听说外面有人打架,其和彭某乙到宿舍区打开水的地方,看到有几个人围住水电工张某己打,彭某乙上去拉架。张某己儿子过来后,对方就开始追打张某己儿子。张某己大儿子张某丙被对方用木方打倒在地,小儿子张某乙被对方追到食堂处,张某乙就从食堂里拿出两把菜刀,对方追赶张某乙。后对方有三个人围住彭某乙,其中一人拿木方、一人拿撬棍、一人拿啤酒瓶。拿啤酒瓶的人用啤酒瓶朝彭某乙头部砸,拿木方的人和拿撬棍的人也对彭某乙头部砸,彭某乙被打倒在地。 五、证人毛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18时许,其到锅炉房处,看到老乡张某己被木工组几个人围住打,张某己脸上全是血,张某己大儿子张某丙也被打,其上去拉架没拉开,木工组的人还追着张某己小儿子张某乙打,张某乙跑到食堂拿出两把菜刀在手上舞。因对方木工组人多,张某己两个儿子被对方打跑了。其回到宿舍门口时,看见有三四个木工拿着木棍、铁撬对彭某乙打,其中一个男子用铁撬棍对彭某乙头部打了一下,彭某乙被打倒在地。 六、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18时30分许,其和弟弟张某乙在宿舍吃饭,同事张尊朋来告诉其,其父亲张某己在开水房与别人打起来了。其和张某乙立即赶过去,看见四五个木工围着其父亲打,其和张某乙上去拉架,叫对方不要打了,对方过来几个木工,围着其和张某乙打。其往宿舍跑,几个木工跟在后面追。张某乙从厨房里拿了两把菜刀出来,几个木工拿着钢管、撬棍、木方追打张某乙,张某乙朝工地大门跑。其到宿舍打电话报警后,出来看到水电工带班人彭某乙和张某己躺在地上。 七、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天长市千禧佳福工地负责水电工带班。2014年8月20日18时30分许,其在工地宿舍听到外面有很吵的声音,就走出宿舍,看到木工组有二三人拿着木棍、铁撬棍追赶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丙被打跑。 八、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18时许,其听到冲开水的地方有争吵声,其赶过去,看到有人打架,水电工张某己鼻梁上全是血,水电工班组长彭某乙在现场拉架,其也帮忙拉架。这时,有几个木工组的人追打彭某乙。 九、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天长市千禧佳福工地上项目经理。2014年8月20日18时许,其在工地宿舍里听到锅炉房有吵闹声。其赶到现场,看到水电工张某己满脸是血,张某己儿子张某乙从食堂里拿了两把菜刀,对追他的人舞。木工组的人拿钢撬棍、羊角锤等工具追赶张某乙,张某乙见对方人多,吓的从宿舍门口跑出去了。其准备回宿舍时,看到木工张某甲和彭某乙纠缠在一起,彭某乙眉毛上方有一道血印。 十、证人彭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0日晚,其看到木工组的几个人拿着木方、铁锹、洋镐等工具追赶水电工组张某己的两个儿子,但没追上。当时,张某己已经被打伤,被人扶到生活区门口。后其看见张某甲、张某某几个人围住水电工带班的彭某乙打,彭某乙被打倒在地。 十一、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天长市千禧佳福工地木工组带班。2014年8月20日晚,有人打电话告诉其工地上工人打架,其赶到现场,了解到是木工组的张某甲、张某某、李某和水电工打架,水电工组的张某己被打伤,水电工组带班的彭某乙也被打伤,木工组的张某甲手被打骨折。 十二、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0日18时许,其在千禧佳福工地宿舍区,听到锅炉房那边吵声很大。其跑过去,看到张某己脸上全是血,另外有七八个人在锅炉房门口互殴,张某乙手里拿着工具和对方打在一起。其他人拉架。后张某乙从食堂里拿两把菜刀冲出来。木工组的人就从工地上拿棍子等工具,追赶张某乙,没追到,又返回头。这时,水电工组和木工组的人理论,双方又打起来。 十三、证人张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0日18时许,其在宿舍里听外边有人喊打架,其到宿舍锅炉房门口,看到张某甲、李某和一个50多岁男子打架,那个男子满脸是血。接着,张某乙和另外二人也和张某甲、李某打起来,张某乙随手从锅炉房旁边的地上抄起工具朝张某甲、李某打。后来,双方被工地上的人拉开。其在回宿舍的途中,看到张某乙从食堂里拿了两把菜刀准备打,但看到木工组人多,吓跑了。 十四、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彭某乙属重伤二级;张某己、张某甲属轻伤二级。 十五、被告人张某甲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 十六、现场方位示意图。 十七、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0日,张某丙报案称:其父亲张某己在天长市千禧佳福工地被人打伤。天长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3日立案侦查。 十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到案情况说明、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南夏墅派出所关于被告人张某乙抓获经过说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寄押凭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4年10月27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乙于2014年11月12日在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被抓获,被寄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十九、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亲属张某丁与彭某乙签订赔偿协议,张某丁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一次性赔偿彭某乙经济损失15.5万元,彭某乙表示对被告人张某甲、李某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十、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对被告人张某乙表示谅解;张某己对被告人张某甲、李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十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0日18时许,其到开水间打热水,张某己讲其不排队就接水。其就和张某己吵起来,其表哥李某来后,就对张某己脸部打了一拳,张某己和李某打起来,其也冲上去对张某己脸部打。后来,张某己儿子、老乡等六七人过来,打其和李某,张某己儿子张某乙拿了一根钢管,砸在其右手上,其准备找工具,但被对方水电工带班彭某乙拦住。双方被旁边的人劝开后,张某乙拿了两把菜刀又朝他们这边来,但看到人多,就从宿舍往大门外马路上跑,其拿一把小铁锤在后面追,没追上。其回到水电工宿舍门口,看到彭某乙和张中富打起来,其拿一根铁撬棍朝彭某乙头部砸了一下,彭某乙当时就倒在地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