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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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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炉料有限公司、镇平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镇平县钼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的《拨款通知》(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辩称:第一、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他没有资格起诉,要求认定镇平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拨款通知书违法,因为该款与原告没有关系。第二、镇平县钼矿整合过程中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对具

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辩称:第一、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他没有资格起诉,要求认定镇平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拨款通知书违法,因为该款与原告没有关系。第二、镇平县钼矿整合过程中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对具有开采钼矿权利的机构进行整合。而原告既不是矿山开采企业,也没有国家颁发的开采许可证。第二、原告并不是如其陈述在2015年才知道此笔拨款,而是在这之前从2008年开始改制,双方提交的材料中(宛平矿业公司后改名为新远铜钼矿公司)在真正签订协议时,是由周兆川进行具体操作,他是投资人。作为整合办是根据新远铜钼矿(周兆川)与南阳华荣公司以及赵万顺签订的协议进行的拨款通知,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也说明从2008年,镇平县委、县政府下发文件开始整合一直到起诉至日起,原告从开始就知道,而不是其诉状中说的2015年才知道,所以镇平县人民政府没有下发不切实际的拨款通知,也没有无端将原告的款项支付给他人,其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请是不能成立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1、是华荣公司诬告,查无实据。2、对纪要无异议。3、补偿协议书宛平口于2005年元月转让给梁文忠,此后又转让给原告,该补充协议发生于2004年5月28日,与本案无关联性,且与本案不是一个标的物,此协议指的是0-9线,本案是指13-19线。4、与本案无关联性。5、6与原告的矿区不是一个范围,无关联性。7、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8、事实纯属捏造,省国土资源厅未予理睬。9、10、与本案无关。11、意见同证据3的质证意见。12、与本案无关联性。

第二组证据:1、关于联合开采华荣三采区的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2、蛮子岭的请求,与本案无关联。3、承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情况不了解,不作评价。4、关于新远铜钼矿宛平口资产的情况说明。周兆川之字是仿签,其真实性不认可。评估的内容是镇平新远铜钼矿宛平矿口,怎么说与新远铜钼矿无关,整合办串通有关人员作假。5.2011年11月2日支付通知。无异议。6、2011年11月25日拨款通知。赵万顺不是宛平口的负责人,宛平口的负责方是原告所属的新远铜钼矿。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在整合工作过程中没有向整合办提供过。2、协助执行通知书是2005年1月10日,这个通知书后面说把炉料过户到新远铜钼矿名下,新远铜钼矿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在省国土资源厅办有开采证,与原告举证情况不符。3、对23号文无异议。4、对评估报告没有异议。5、整合办情况说明,当时周兆川在现场签字,且有双方达成的协议和承诺相印证,原告认为周兆川签字是仿造,可以提出申请鉴定,空口否认不能成立。根据情况说明和协议整合办两次发出拨款通知是正确的。

本院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书证,虽双方证明目的不同,但双方均作为证据提供,说明双方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其与案件的关联性在事实认定中予以综合确认。双方争议最大的是被告提供第三组证据中的第4份,即2011年10月19日,镇平县整合办《关于新远铜钼矿宛平口资产的情况说明》。原告提供的证人周兆川否认该说明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因证人周兆川系原告南阳市卧龙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一村的父亲,也是在整合过程中代表原告处理有关事务的实际操控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证言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而情况说明有相关协议及承诺相印证,并加盖镇平县新远铜钼矿的印章,因此,对证人周兆川的证言,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镇平县委、镇平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钼矿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作出镇发(2008)23号文件《关于镇平县老庄钼矿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成立镇平县钼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成立了由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公司,负责资产交换和资金结算工作。2010年2月28日,河南新金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据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宛平口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净值为1093753元。由于原矿口的实际投资人在接受采矿权转让时均没有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2011年10月19日,被告所属的整合办根据赵万顺与周兆川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出具《关于新远铜钼矿宛平口资产的情况说明》,“宛平口”全部资产转让款赵万顺应得三分之二,周兆川应得三分之一。原告提供的镇平县新远铜钼矿的采矿许可证颁发于2004年5月10日,与原告主张其采矿权来源于2005年1月10日原告通过镇平县人民法院以执行的方式取得了原河南宛平矿业公司所属矿口俗称宛平口的采矿权和财产所有权相矛盾,应认定该采矿许可证与本案无关。原告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显示的企业名称是“南阳市卧龙炉料有限公司镇平县新远铜钼矿”,与2011年10月19日,镇平县整合办《关于新远铜钼矿宛平口资产的情况说明》上加盖的“镇平县新远铜钼矿”印章企业名称不一致,不能证明二者系同一家企业,也就不能证明原告与本案被诉的拨款通知有关联。2011年11月2日,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责任公司给资源接收方——河南洛阳矿业集团镇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支付通知》,把此次接收宛平口的852505.05元转入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其中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公司代缴国地税款64221.43元,评估费50000元,共代缴税费114221.43元,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公司实际掌握宛平口资源转让款742283.62元。镇平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整合办”经主管副县长乔宏晓和办公室副主任温金玺签字同意,分别于2011年12月30日和2012年4月25日向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拨款通知》,要求将其中的197779元和400000元转给赵万顺。2014年2月25日,“整合办”向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支付通知》,要求将余款160839元支付给周兆川。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