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被告作出的《批复》合法。沿河村对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召开了村民会议,进行了讨论,征求了群众意见,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了会议。2、被告作出的《批复》没有侵犯原告对土地综合整治事宜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社会保障权。白雀园镇人民政府就沿河村等二十二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了公告,征求了意见。在项目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又进行了公告。白雀园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村民代表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和征求了与会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方案和试点项目实施会议纪要。原告刘勇国还领取了山地补偿款叁仟元,说明原告是知情的。也说明被告作出的批复没有侵犯原告相关权利。3、光山县白雀园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不会导致沿河村耕地总量减少。根据规划编制报告,该项目规划方案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总量有增加,建设用地总量有节约,符合豫国土资发(2013)8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保证项目规划区群众的土地权益,白雀园镇人民政府制定了白露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原告的土地权益可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举证,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职权、程序依据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1有异议,认为不合法,耕地7.86公顷中含有原告的基本农田;被告认为不含农田;对证据2有异议,规划与现状不符,因为现状含有基本农田,上面只显示水田,明显与事实不符;被告认为由于不包含农田,所以不显示;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与光山县政府请示文件不符,勘界超过请示的数量面积;被告认为建新区并不是第一期建设图;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反映各类用地的明细,涉嫌占用菜地;被告认为规划图只是一个建设指标;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不具有合法性,没有土地部门的公章,包括了基本农田;被告认为这是一个技术图,土地部门留的一份,申报的有公章,菜地不属于基本农田;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申报的是村民代表会议,实际是村民会议,没有说明户数;被告认为审查的是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审查的情况看达到法定人数;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没有专家的资质证明,不能代表专家的意见;被告认为有相关部门参与和专家意见;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事实上在当地发生了上访事件,还有其他恶性案件,造成了不稳定;对证据9有异议,认为不清楚照片是不是沿河村的照片;对证据10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见到,而且证明不了张贴的位置,不认可安置方案,补偿太低,土地调整方案应公告而没有公告。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没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0认为不能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对证据11认为所有证人证言属一人书写,其真实性不能认定;对证据12认为证人不知道并不代表没有公告,有照片可以证明,听证会不是规定必需的。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和程序依据,经审查认为符合豫国资发(2013)8号、豫土综治办发(2013)16号规定,可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事实依据原告均有异议,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否定被告事实证据的客观性,不合法性,可以认定被告的事实证据;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符合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事实证据1-10属书证,其客观性予以认定,对证据11属于证人证言,确属一人所书写,其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12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的问题与政府提供的证据不一致,但否定不了被告证据真实性,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由光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白雀园镇人民政府承担,测绘部门对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等二十二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进行了规划编制,同年12月11日,白雀园镇人民政府就沿河村等二十二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公告,征求意见。2013年3月6日,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对上述方案进行讨论,征求群众意见,到会人员一致同意上述方案,并形成沿河村等二十二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方案和项目实施沿河村征求群众意见会议纪要。沿河村等二十二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方案确定后,白雀园镇人民政府同年3月20日进行了公告。同年3月,白雀园镇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了《光山县白雀园镇白露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拆迁方案》和《光山县白雀园镇白露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形成了《光山县白雀园镇白露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年4月10日,白雀园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根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方案部门及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等二十二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方案和试点项目实施会议纪要》。同年4月11日,光山县人民政府向信阳市人民政府呈报《光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白雀园镇沿河村等22个行政村街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请示》及按照《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管理的通知》要求的相关材料。同年5月20日,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等22个行政村街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批复》(信政土(2013)115号)。 另查明,2014年1月11日,原告向光山县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要求公开原告承包地的征地审批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信息。由于光山县国土资源局拒绝公开,原告同年2月17日向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光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责令光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原告所查询的政府信息。在复议过程中,光山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公开了政府信息,原告得知了《批复》(信政土(2013)115号)具体行政行为。同年4月11日,原告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同年6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决字(2014)444-44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原告仍不服,在同年6月30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