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庞福贵、庞进京、庞福重、庞福生与太康县逊母口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本案争议土地位于太康县逊母口镇逊母口镇至五里口乡公路路东。该土地四至为:东邻李树峰宅院,西邻逊母口镇至五里口乡公路,南邻刘忠臣宅院,北邻李长治宅院。该土地上的附着物为:该土地西部分门面房五间,四原告

本案争议土地位于太康县逊母口镇逊母口镇至五里口乡公路路东。该土地四至为:东邻李树峰宅院,西邻逊母口镇至五里口乡公路,南邻刘忠臣宅院,北邻李长治宅院。该土地上的附着物为:该土地西部分门面房五间,四原告称:该五间房屋系四原告所建,所有权人由北向南依次为庞福贵、庞进京、庞福重、庞福生、庞北京。第三人称:四原告使用的四间房屋是其母亲租给他们使用的。五间门面房南侧的门楼一间及该土地北部分的堂屋三间、东部分的东屋两间、厕所和该土地上压水井、杨树一棵等为庞北京所有。

本院认为,原国家土管局1995年3月11日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实体性法律依据,被告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裁决行为应当适用,但被告未适用。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是行政机关作出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程序性依据,被告应当严格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确权行为。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被告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适用了已经废止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故被告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被告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②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太康县逊母口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逊政文(2014)48号《关于庞北京与庞福贵等宅基地纠纷的处理确权决定》。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交纳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太生

审 判 员  程勉兴

人民陪审员  耿立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秀梅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